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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 1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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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由于我国地方财政(包括土地转让金)差别极大,对于那些财政平衡困难较大的地区,加大转移支付、加强行政问责等直接手段固然可以收一时之效,但在目前激励并不完全兼容的情况下,参考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迟迟不能“达标”等教训,包括保障性住房建设在内的“民生财政”转向实有必要加快改进顶层设计与总体规划。这其中,首先可考虑的是,如何推动中央/地方财权、事权相匹配,以及如何切分公共事务中政府/市场权利与义务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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