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 1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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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入户盗窃”解释为行为犯不当扩大了刑法的处罚力度。最后,将其定为行为犯也不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因为本身盗窃罪入罪门槛的降低使得部分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解决的案件升格为刑事案件,从公安部门立案到执行机关执行等各个环节,人力、财力等司法成本成倍地增加,形成国家财政的巨大支出,不利于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到社会危害性更严重的领域。